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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6412694032时间:2024-10-18 17:13:01 点击量:310
日前,国家发改委办公印发《关于征询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意见的函》。时隔3月23日国家能源局公布《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及考核办法(印发稿)》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面向涉及行业协会和主要企业再次印发。大范围调整配额指标与首轮印发稿比起,针对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核算方法,新一轮印发稿展开了完备和细化,并得出明确测算公式。大部分省区指标不存在有所不同程度变动,例如京津冀三地2018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配额指标皆由11%上调为10.5%,其2020年的预期指标则从13.5%下调为15%;四川、云南两地的2018年及2020年的可再生能源总量配额指标也从明确数值指标变成区间指标(≥80%才可);西藏自治区总量配额和非水配额则由第一版具体的数值指标调整为不考核。
在首轮印发稿中,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量消纳占比为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消纳量除以本地区全社会用电量。对于指标数据的调整变动,有参予意见反馈搜集工作的涉及人士透漏,“当时大家对全社会用电量的算法和统计资料有相当大异议,有所不同省份之间不存在分歧,所以在第二轮展开指标测算时也参照了各省的意见”。而对于部分2018年配额指标有所上调的省份,有知情人透漏,在首轮印发稿公布后,很多地区都在大力协商,“一些省份允诺已完成2020年的远期考核指标,甚至明确提出可以必要提升2020年的配额比例,但期望将2018年当年的任务叛一部分下来”。
具体六大类义务主体在新一轮印发稿中,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义务主体被具体分成六大基本类型。其中,第一类为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所属省级电力公司,各有不同购电功能分担与售电量比较不应的配额第二类为各省级及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电网企业,各有不同购电功能分担与售电量比较不应的配额;第三类为享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称配售电公司,不含社会资本投资增量配电网运营企业),分担与售电量比较不应的配额;第四类为独立国家购电公司(不享有配电网运营权,不分担保底供电服务);第五类为参予电力必要交易的电力用户;第六类为享有采买电厂的企业(全部用电量由自发性出租可再生能源发电符合的需要分担配额义务)。其中,第三类至第六类为独立国家考核的配额义务主体。
同时,针对有所不同类型的主体,新一轮印发稿也得出了各自的配额计算出来方式,并更进一步具体各配额义务主体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和电网企业专用计量的暖气电量免遭配额考核。通过蓝证交易解决问题部分补贴值得注意的是,在新一轮印发稿中,牵涉到原可再生能源电力证书的涉及阐释被改回蓝证交易。
根据新一轮印发稿,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纳、交易以及配额监测、核算考核的计量单位,对各配额义务主体的配额已完成情况考核以核算绿证的方式展开。对于蓝证权归属于及移往,在本轮印发稿中也制订了适当规则。此外,本次印发稿中明确指出,蓝证交易范围为配额义务主体之间、发电企业与配额义务主体之间展开,蓝证交易价格由市场交易构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向发电企业拨给补贴资金时按等额替代原则扣除其蓝证交易收益。
“这一次明确提出的绿证交易,和我们目前广泛解读的需要在绿证股份平台上出售的绿证只不过是两回事。”中国投资协会能源投资专业委员会专家顾问王淑娟回应,本次印发稿中明确提出的绿证只是消费绿色电力的证明,“发电企业买了蓝证,还是可以拿补贴,这是仅次于的有所不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初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行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准及强迫股份交易制度的通报》,绿色电力证书的股份价格不得低于证书对应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可选资金补贴金额,而且发电企业在出售绿色电力证书后,适当的电量仍然享用电价张贴。而在本轮印发稿中,蓝证交易价格是由市场交易构成,并没其他约束条件。此外,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在向发电企业拨给补贴资金时,只需按等额替代原则扣除其蓝证交易收益。
“换言之,1000度电核准一张蓝证,如果一张蓝证卖100元,相等于一度电0.1元。假设国家给可再生电力的补贴是每度电0.5元,按照此前三部委通报里的规定,这0.5元的补贴就无法再行领有了,但按照此次印发稿中的方式,发电企业还是可以领取每度电0.4元的补贴。
”王淑娟指出,这样的方式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企业是受到影响的。“这只不过是通过配额制来推展绿证的销售,进而提供一部分资金由于空缺补贴缺口,但并不像此前一样几乎替代补贴。”强迫摊销变成配额补偿金在新一轮印发稿中,首次明确提出了配额补偿金方式,即对最后未完成年度配额的配额义务主体,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委托省级电网企业向其开立配额补偿金,补偿配额义务主体遵守配额义务差额部分。配额补偿金标准为当地燃煤发电标杆网际网路电价、大工业用户最低输配电价(1-10kV用户)、政府性基金、可选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之和。
有关省级电网企业不应将没收的配额补偿金划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拨给资金悉数用于,用作本经营区内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缴纳。而在首轮印发稿中,对于未完成配额的市场主体,拒绝通过向所在区域电网企业出售替代证书已完成配额。同时规定,在市场机制无法确保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利用时,各省级电网公司可按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的配额实施方案展开强迫摊销。参予意见反馈搜集工作的涉及人士回应,此次明确提出的补偿金早已具有惩罚性质。
“从强迫摊销变成补偿金,从政策制订的角度,还是期望给各地一个比较具体的指导和基准的规则,却是这对于各省来说都是新生事物。按照新一轮印发稿中的补偿金标准,这个数额将相比之下小于出售绿证的费用。
只不过,在补偿金方面仍然不存在很多方案,也有人曾明确提出否可以规定一个相同的金额,全国统一继续执行,但考虑到这种相同数值很难合乎各省有所不同的发展状况,所以没使用。即便是目前这一版本获取的补偿金计算出来标准,也还有有一点商谈之处,期望能通过印发得出结论比较科学合理的方式。
”保障性并购条款仍遗忧虑根据新一轮印发稿,电网企业和其他购电主体需按照国家核定的各类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标杆网际网路电价或竞争配备等方式确认的相同电价(不不含补贴部分)并购保障性并购电量。享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除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核定确保小时数地区多达确保小时数的集中式风电(不不含海上风电)、光伏发电的可网际网路电量,其他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部可网际网路电量皆为保障性并购电量。“从实际情况看,目前,确保小时数的制订并没覆盖面积所有省份。
如果按照现在的政策版本,先前工作量不会相当大,首先竟然每个省份都制订适当的确保小时数,这项工作不会非常复杂,比如黑龙江曾多次制订了一个非常低的确保小时数,在这样的设计下显然约将近期望的效果。”此外,上述参予意见反馈搜集工作的涉及人士也认为,目前确保小时数的电源种类主要就是风电和光伏,但配额制牵涉到的电源种类却还包括了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发电等所有可再生能源类型,“这其中要做到的工作还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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